借錢注意事項
「寶貝,你能不能借我錢?我這個月卡費、房租、電話費快繳不出來,生活好難過喔…」
你要是聽見女朋友可憐又可愛的請求,能不心軟嗎?心一橫錢可能就大方地借了,沒說好利息,也沒定還款期限,更別提寫下借據…
想想看,萬一有天分手,拿得回來當初的借款嗎?
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註一,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予他方,而約定他方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金錢返還的契約,且必須一方交付金錢始生契約效力。
貸款人最重要就是在借錢時備妥借款、借據與匯款紀錄(或收執證明)。借據上須書寫借款人與貸款人姓名,表明借款人已收到貸款人所交付的款項,未來若有紛爭進入訴訟,才有足夠之證明力,使法院認為有交付借款進而認定借貸契約成立。另外,亦可在借據上清楚寫明借款日期、借款原因、還款日期、利息計算方式…等等細節,如能列上借款人的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讓借款人在借據上面用印、簽名,則更能方便未來不還錢時聲請支付命令。
借款人償還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若是沒有定下期限,則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註二。借款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金錢,若未定返還期限,借款人得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借款人返還註三。
那如果時間到了,借款人就是不還錢呢?以下是借據債務催收的方式與流程:
發存證信函通知借款人➡️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法院訴訟
最後,請貸款人務必注意時效!借款本金,依民法第 125 條,一般債務請求權過十五年後就會自動消滅;利息則更短,依民法第 126 條,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遇到欠錢不還的人,記得盡快準備好當初簽訂的借據找律師協助。
註一:民法第 474 條第一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註二:民法第 477 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註三:民法第 478 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文 / 夏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