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決定攜手建立一段婚姻關係是來自於雙方之互信互愛,當有一天,信任基礎不復存在,婚姻已無法維持,可以透過哪些途徑結束婚姻關係?
- 協議離婚:若雙方皆同意離婚並達成共識,得依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之規定,以書面訂立兩願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一定要有「至少兩位」的見證者在兩願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喔!
- 裁判離婚: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由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認定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之離婚要件。民法第1052 條第1項列舉十種情形如下: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民法第1052 條第2項則為概括之要件,若具有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其中一方得請求離婚。惟須注意,離婚之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的話,只有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 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有規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也就是說,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婚姻雙方若能好聚好散,自可透過協議離婚之方式,但因離婚亦牽涉剩餘財產分配、親權、贍養費等問題,婚姻雙方大多無法達成共識,則需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是否構成離婚事由而判准離婚,此時即可透過律師的協助,幫助您順利、圓滿的結束婚姻關係。
文 / 蘇軒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