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一案,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號令發布,自即日生效。 附件 行政院指定令
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一案,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號令發布,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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