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立合約,原告預繳加盟金並約定使用被告標章以從事銷售業務,不料被告違約使原告失去合作意願。
本所為原告公司提出返還加盟金之訴,主張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成功為原告公司取回370萬元之加盟金,本案勝訴。
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立合約,原告預繳加盟金並約定使用被告標章以從事銷售業務,不料被告違約使原告失去合作意願。
本所為原告公司提出返還加盟金之訴,主張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成功為原告公司取回370萬元之加盟金,本案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