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己寫遺囑?
俗話說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沒有人能預測意外跟明天哪一個先來,那對自己的身後事、遺產如何規劃也格外重要,你有想過怎麼寫遺囑嗎?
本篇介紹一種最常用、最簡便的遺囑寫法──自書遺囑。
法律上一封有效的自書遺囑,應親自用紙筆書寫遺囑全文、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註一。
常常有人問,如果用電腦打字完成後列印定簽名,這樣遺囑是否有效?
千萬注意這樣的遺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立法上考量未免遺囑人輕率做成決定或刪改內容,特別規定要全篇手寫、註明日期並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如有刪改也須於註明刪改處並另行簽名,以防有心人竄改。這些要求缺一不可,否則在法律上即成為無效遺囑。
請注意!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註二。
遺囑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註三。而遺囑直到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註四。
遺囑人可隨時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註五。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註六,所以在遺囑中註明日期才這麼重要。
另外還有較複雜的公證遺囑(民法第 1191 條)、密封遺囑(民法第 1192 條)、代筆遺囑(民法第 1194 條)及口授遺囑(民法第 1195 條),法律上規定複雜許多,實際上運用也不如自書遺囑多且簡便,如果想知道,或遇到遺囑相關案件,歡迎來諮詢律師。
註一:
民法第 1190 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註二:
民法第 1186 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第二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註三: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註四:
民法第 1199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註五:
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註六:
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文 / 夏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