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被妻提告偽造文書將妻名下掛名各公司股東之股份過戶給夫,本所為夫辯護主張公司為家族企業,妻原有股份為借名登記之財產,其後妻因恐遭美國肥咖條款追稅,而自願解除借名股東身分,故將名下股份以夫妻贈與方式過戶予夫,獲檢察官採信,本所當事人(被告) 偽造文書獲判不起訴處分。
夫被妻提告偽造文書將妻名下掛名各公司股東之股份過戶給夫,本所為夫辯護主張公司為家族企業,妻原有股份為借名登記之財產,其後妻因恐遭美國肥咖條款追稅,而自願解除借名股東身分,故將名下股份以夫妻贈與方式過戶予夫,獲檢察官採信,本所當事人(被告) 偽造文書獲判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