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次帶你看懂繼承順位
富甲一方的富商,長年跟妻子小孩分居,留宿與小三甜蜜的小窩中,生了一個私生子,當富商往生後,請問私生子可否有繼承權?
頂客族小夫妻兩人沒生小孩,丈夫過世了,原來妻子需要跟公婆一起分遺產?
我沒結婚、沒小孩,父母也過世了,那我的遺產由誰繼承?
對於人生中重要親人的過世或思考自己的身後事,繼承的法律常識你知多少?本篇文章一次帶你看懂繼承順位!
一、誰是繼承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血親繼承順位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配偶保證是當然繼承人,接下來的繼承順位則規定如下註一:
第一順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可,無論私生與否,非親生之養子女亦可),但如子女存活,則孫子女以下不可繼承(以親等近者為先)註二。
第二順位,父母(如果往生者是被收養的,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則養父母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及領養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包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若是以上順位繼承人全無,意即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負債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三。
二、繼承人有好多人怎麼辦?
同一順位的繼承人若有二人以上時,須按人數平均繼承註四。
三、遺產怎麼分?應繼分比例告訴您
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依下列比例分配註五:
一、配偶與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比例與他繼承人平均。意即按人頭平均分配。
二、配偶與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父母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四、配偶與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祖父母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一。
五、若只有配偶,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四、媳婦/女婿無法分遺產,小三也不行
若公婆/岳父母過世時,媳婦或女婿分得到公婆遺產嗎?
很遺憾,媳婦/女婿對於公婆/岳父母來說屬於「直系姻親卑親屬」,非「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律規定是沒有資格繼承的。
小三不是配偶,當然也無法分得遺產。
五、如果我想要誰得到遺產,但他順位較後面或根本不在順位上?
非繼承人想要分到遺產,只有二種方式:
1. 在生前就將財產贈與移轉給他
2. 在遺囑內寫入要給他遺產(但不能損害到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
人的特留分)
繼承案件複雜又瑣碎,影響也巨大,建議投資一位專業可靠又同理的律師在這艱難的時刻協助您處理,杜絕未來糾紛也讓家人心情愉悅不吵架。
註一: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二:民法第 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註三:民法第 1185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註四: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註五: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文 / 夏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