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方試圖藏財產,該如何保護自己(一)
試想,結婚多年後夫妻之間嫌隙愈大,忍受夠了決定勇敢踏出離婚那一步,雙方先進行離婚討論,而與此同時,另一伴卻悄悄贈與或賣掉自己的婚後房產,目的是為了讓你剩餘財產分配落空(拿不到離婚的一半財產),你該怎麼做?
法律其實有相關配套措施,贈與婚後財產之相關規定於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第一項註一,原則上夫妻一方對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行為(典型者為贈與)只要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方配偶可請求未來欲離婚之一半財產數額),即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例外的是一方為了履行道德上之善行義務,於相當價額之內則不可撤銷,至於是否「相當」,宜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裁量決定。舉例來說,夫妻先進行離婚討論,即使尚未離婚,另一伴卻悄悄贈與自己的婚後房產給父母、子女或其他人,原則上即可請求法院撤銷另一半的贈與行為,除非另一半是為了照顧小孩或照顧父母所做成之道德義務上贈與,才例外不可撤銷。但實務經驗上,例外情形要經過詳盡的調查才會通融,一般來說很難成功。
買賣婚後財產之相關規定於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第二項註二,夫妻一方對婚後財產所為的有償行為(典型者為買賣),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是為了讓你拿不到離婚可分得一半財產,所以才賣掉財產),買方買時「亦知」其情事(買方也知道是為了讓你拿不到離婚可分得一半財產,所以才低價買到該財產),即可請求撤銷該有償行為。舉例來說,夫妻先進行離婚討論,即使尚未離婚,另一半卻悄悄賣掉自己的婚後房產給父母、子女或其他人,意圖是為了讓對方拿不到離婚可分得一半財產,買方也知道這件事所以低價買到該房產,則對方可請求撤銷該買賣行為。
切記,以上兩個法律規定時效極短註三,從知悉後六個月間若不行使權利即消滅,或從行為時起已超過一年權利也會消滅。所以,萬一懷疑另一半有藏財產的舉動,盡快蒐集證據並請律師協助處理,以免逾時無法保護自己。
註一: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第一項:「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註二:民法第 1020 條之 1第二項:「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註三:民法第 1020 條之 2 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文 / 夏文心